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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送达公告2022年289号
发布时间: 2022-05-31 空格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空格 字号:[ 大 ] [ 中 ] [ 小 ] 空格 打印本页文章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2年289号

青岛巨冶钢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7020655397448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二处〔2022〕581号)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执行科(地址:市南区德县路4号;联系电话:82862817)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二处〔2022〕581号)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二处〔2022〕581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2年5月25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青税稽二处〔2022〕581号

 

青岛巨冶钢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70206553974489)

我局于2022年3月24日至2022年4月28日对你单位(地址:青岛市李沧区延寿宫路135号)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成立于2010年5月,2016年10月被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李沧区税务局认定为非正常户。李沧区税务局于022年1月27日出具企业走逃(失联)证明,证明你单位于2016年10月14日起走逃(失联)。2022年3月23日在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外部网站公告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

(二)你单位的上下游单位存在大连注销和非正常企业。

(三)你单位2014年11月取得天津京众汇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发票代码1200143130,发票号码04014889-04014895,发票金额合计683760.69元,税额合计116239.31元,已于取得当月认证抵扣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2021年12月27日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发票。

你单位2015年10月取得天津市吉耐康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8份,发票代码1200152130,发票号码06815421-06815448,金额合计2797387.52元,税额合计475555.88元,已于取得当月认证抵扣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2021年12月27日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查询你单位银行流水,你单位与上游7家单位北京华仁康健商贸有限公司、北京爱科瑞广商贸有限公司、北京晋源鑫利商贸有限公司、北京海晶长泰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一红昂邦商贸有限公司、天津祥比特商贸有限公司、天津轩宇浩贸易有限公司存在资金回流,与天津市吉耐康商贸有限公司资金往来存在异常。你单位下游11家单位青岛兴亿佳机械有限公司、青岛盛美机械有限公司、青岛海丰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青岛大金缝制设备有限公司、青岛裕昌脚轮有限公司、青岛信希塑胶有限公司、青岛海英特刀具有限公司、青岛凯恩迪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汇鑫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青岛施迪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岛恒发钢铁有限公司存在资金回流。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你单位应作2014年11月进项税额转出15808.55元,补缴增值税15808.55元;应作2014年12月应作进项税额转出100430.76元,补缴增值税100430.76元。

对于上述少缴纳的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七十五条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上述应补缴增值税及滞纳金已超过追征期,不予追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国税发〔1996〕210号)的相关规定,对你单位2015年4月至12月向青岛兴亿佳机械有限公司、青岛盛美机械有限公司、青岛海丰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青岛大金缝制设备有限公司、青岛裕昌脚轮有限公司、青岛信希塑胶有限公司、青岛海英特刀具有限公司、青岛凯恩迪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汇鑫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青岛施迪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岛恒发钢铁有限公司11家单位开具的17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发票金额合计15709301.09元,税额合计2670581.17元,价税合计18379882.26元;对你单位认证抵扣的由北京华仁康健商贸有限公司、北京爱科瑞广商贸有限公司、北京晋源鑫利商贸有限公司、北京海晶长泰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一红昂邦商贸有限公司、天津祥比特商贸有限公司、天津轩宇浩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吉耐康商贸有限公司8家单位2015年1月至12月开具的27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发票金额合计27109309.77元,税额合计4608582.87元,价税合计31717892.64元。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可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2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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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89号

青岛巨冶钢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7020655397448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二处〔2022〕581号)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执行科(地址:市南区德县路4号;联系电话:82862817)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二处〔2022〕581号)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二处〔2022〕581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2年5月25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青税稽二处〔2022〕581号

 

青岛巨冶钢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70206553974489)

我局于2022年3月24日至2022年4月28日对你单位(地址:青岛市李沧区延寿宫路135号)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成立于2010年5月,2016年10月被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李沧区税务局认定为非正常户。李沧区税务局于022年1月27日出具企业走逃(失联)证明,证明你单位于2016年10月14日起走逃(失联)。2022年3月23日在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外部网站公告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

(二)你单位的上下游单位存在大连注销和非正常企业。

(三)你单位2014年11月取得天津京众汇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发票代码1200143130,发票号码04014889-04014895,发票金额合计683760.69元,税额合计116239.31元,已于取得当月认证抵扣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2021年12月27日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发票。

你单位2015年10月取得天津市吉耐康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8份,发票代码1200152130,发票号码06815421-06815448,金额合计2797387.52元,税额合计475555.88元,已于取得当月认证抵扣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2021年12月27日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查询你单位银行流水,你单位与上游7家单位北京华仁康健商贸有限公司、北京爱科瑞广商贸有限公司、北京晋源鑫利商贸有限公司、北京海晶长泰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一红昂邦商贸有限公司、天津祥比特商贸有限公司、天津轩宇浩贸易有限公司存在资金回流,与天津市吉耐康商贸有限公司资金往来存在异常。你单位下游11家单位青岛兴亿佳机械有限公司、青岛盛美机械有限公司、青岛海丰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青岛大金缝制设备有限公司、青岛裕昌脚轮有限公司、青岛信希塑胶有限公司、青岛海英特刀具有限公司、青岛凯恩迪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汇鑫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青岛施迪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岛恒发钢铁有限公司存在资金回流。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你单位应作2014年11月进项税额转出15808.55元,补缴增值税15808.55元;应作2014年12月应作进项税额转出100430.76元,补缴增值税100430.76元。

对于上述少缴纳的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七十五条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上述应补缴增值税及滞纳金已超过追征期,不予追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国税发〔1996〕210号)的相关规定,对你单位2015年4月至12月向青岛兴亿佳机械有限公司、青岛盛美机械有限公司、青岛海丰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青岛大金缝制设备有限公司、青岛裕昌脚轮有限公司、青岛信希塑胶有限公司、青岛海英特刀具有限公司、青岛凯恩迪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汇鑫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青岛施迪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岛恒发钢铁有限公司11家单位开具的17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发票金额合计15709301.09元,税额合计2670581.17元,价税合计18379882.26元;对你单位认证抵扣的由北京华仁康健商贸有限公司、北京爱科瑞广商贸有限公司、北京晋源鑫利商贸有限公司、北京海晶长泰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一红昂邦商贸有限公司、天津祥比特商贸有限公司、天津轩宇浩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吉耐康商贸有限公司8家单位2015年1月至12月开具的27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发票金额合计27109309.77元,税额合计4608582.87元,价税合计31717892.64元。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可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2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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