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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送达公告2021年第513号
发布时间: 2021-11-02 空格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空格 字号:[ 大 ] [ 中 ] [ 小 ] 空格 打印本页文章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1年第51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决定对青岛中艺东和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03MA3CJP494W)《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二处〔2021〕1216号)予以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内容如下:

我局于2021年4月26日至2021年9月14日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银川西路85号3栋2单元302户)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银川西路85号3栋2单元302户,无法找到你单位,你单位税务登记信息拨打电话无法联系。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北区税务局出具《企业走逃(失联)证明》,证明你单位已走逃(失联)。

(二)你单位2016年无进项发票取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75份,货物品名为白炭黑、上翼板等。

(三)你单位2016年11月申报销项税额341223.84元,进项税额343837.14元,与实际认证进项不符,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四)经对你单位银行账户进行查询,无交易记录。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国税发〔1996〕210号文)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对你单位2016年11月至12月期间开具给山东莱芜建设集团宏润建安有限公司、武汉能通电站锅炉辅机有限公司、成都金福昊建材有限公司、东营市诺尔电气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市峰峰岳胜运销有限公司、晋城市民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湖南六一贸易有限公司、武汉能通电站锅炉辅机有限公司、淄博腾冉贸易有限公司、晋城市民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新泰市新株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诚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湖北衢宇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诚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湖北衢宇商贸有限公司、泰安市天宇运输有限公司、晋城市大宏实业有限公司、诸城市丽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青岛赛帆物流设备有限公司、泸州三鼎房产环境管理有限公司、湖北衢宇商贸有限公司、上海赤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泰安北鉴建材有限公司、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海纳商贸有限公司、林州市盘龙摩擦材料有限公司、襄阳卓新泵业有限公司、南通市佳丽货物配载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枣阳市布十汽车设备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国兴橡塑制品厂开具的7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发票金额合计6325114.75元,税额合计1075269.5元。

你单位若同我局上述决定有争议,可自该决定书送达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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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送达公告2021年第5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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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1年第51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决定对青岛中艺东和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03MA3CJP494W)《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二处〔2021〕1216号)予以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内容如下:

我局于2021年4月26日至2021年9月14日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银川西路85号3栋2单元302户)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银川西路85号3栋2单元302户,无法找到你单位,你单位税务登记信息拨打电话无法联系。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北区税务局出具《企业走逃(失联)证明》,证明你单位已走逃(失联)。

(二)你单位2016年无进项发票取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75份,货物品名为白炭黑、上翼板等。

(三)你单位2016年11月申报销项税额341223.84元,进项税额343837.14元,与实际认证进项不符,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四)经对你单位银行账户进行查询,无交易记录。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国税发〔1996〕210号文)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对你单位2016年11月至12月期间开具给山东莱芜建设集团宏润建安有限公司、武汉能通电站锅炉辅机有限公司、成都金福昊建材有限公司、东营市诺尔电气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市峰峰岳胜运销有限公司、晋城市民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湖南六一贸易有限公司、武汉能通电站锅炉辅机有限公司、淄博腾冉贸易有限公司、晋城市民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新泰市新株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诚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湖北衢宇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诚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湖北衢宇商贸有限公司、泰安市天宇运输有限公司、晋城市大宏实业有限公司、诸城市丽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青岛赛帆物流设备有限公司、泸州三鼎房产环境管理有限公司、湖北衢宇商贸有限公司、上海赤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泰安北鉴建材有限公司、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海纳商贸有限公司、林州市盘龙摩擦材料有限公司、襄阳卓新泵业有限公司、南通市佳丽货物配载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枣阳市布十汽车设备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国兴橡塑制品厂开具的7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发票金额合计6325114.75元,税额合计1075269.5元。

你单位若同我局上述决定有争议,可自该决定书送达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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