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19年第29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决定对青岛涌飞鹏五金机电有限公司(91370213MA3DN6FB1A)的《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二处〔2019〕90251号)予以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内容如下:
我局于2019年7月6日至2019年9月2日对你单位2017年5月16日至2017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1、你单位2017年5月成立,当年9月即走逃停止申报。你单位在2017年5月至9月间进行过四次纳税申报,其中5月、9月为零申报,7月至8月将领购的7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集中开具并在9月进行申报之后直接走逃。
2、经对你单位银行账户报告表和电子底账管理系统查询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银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账号37150198651000001018)进行查询,该账户未记载与上游开票单位的资金往来记录。你单位从下游购货单位取得的款项,均于取得当日转入个人账户或者下游受票企业无关的其它账户,资金流转异常。
3、你单位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由上海专栖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23份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为虚开发票。
你单位已处于走逃失联状态,税务登记信息不真实,经营地址为虚假地址,存续时间短,领购发票集中开具,登记的银行账户未记载开票单位资金往来,与购货单位间资金流转异常。你单位上述行为都不符合正常企业经营行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六十八条:“以下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之规定,认定你单位无实际经营业务发生。
你单位于2017年5月至9月期间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75份,于2017年7月至间向广州市广惠通线缆有限公司、临清市东迈轴承有限公司、济南三动轴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临清市新嘉力轴承有限公司、青岛众汇机电有限公司、安阳市金铁贸易有限公司、河北莫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6家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75份,发票金额合计7311036.85元,税额合计1242876.27元,价税合计8553913.12元。
你单位2017年5月至9月取得上海专栖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骏盾实业有限公司、淮安资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沈阳越升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4份,认证抵扣发票74份,发票金额合计7287491.29元,认证抵扣进项税额合计1238873.52元,价税合计8526364.81元。
二、 处理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国税发〔1996〕210号文)的相关规定,对你单位2017年7月至间向广州市广惠通线缆有限公司、临清市东迈轴承有限公司、济南三动轴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临清市新嘉力轴承有限公司、青岛众汇机电有限公司、安阳市金铁贸易有限公司、河北莫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6家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75份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虚开金额7311036.85元,税额1242876.27元;对你单位2017年5月至9月从上游单位上海专栖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骏盾实业有限公司、淮安资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取得的7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虚开金额7287491.29元,税额1238873.52元。
你单位若对本处理决定有争议,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O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19年第29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决定对青岛涌飞鹏五金机电有限公司(91370213MA3DN6FB1A)的《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二处〔2019〕90251号)予以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内容如下:
我局于2019年7月6日至2019年9月2日对你单位2017年5月16日至2017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1、你单位2017年5月成立,当年9月即走逃停止申报。你单位在2017年5月至9月间进行过四次纳税申报,其中5月、9月为零申报,7月至8月将领购的7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集中开具并在9月进行申报之后直接走逃。
2、经对你单位银行账户报告表和电子底账管理系统查询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银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账号37150198651000001018)进行查询,该账户未记载与上游开票单位的资金往来记录。你单位从下游购货单位取得的款项,均于取得当日转入个人账户或者下游受票企业无关的其它账户,资金流转异常。
3、你单位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由上海专栖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23份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为虚开发票。
你单位已处于走逃失联状态,税务登记信息不真实,经营地址为虚假地址,存续时间短,领购发票集中开具,登记的银行账户未记载开票单位资金往来,与购货单位间资金流转异常。你单位上述行为都不符合正常企业经营行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六十八条:“以下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之规定,认定你单位无实际经营业务发生。
你单位于2017年5月至9月期间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75份,于2017年7月至间向广州市广惠通线缆有限公司、临清市东迈轴承有限公司、济南三动轴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临清市新嘉力轴承有限公司、青岛众汇机电有限公司、安阳市金铁贸易有限公司、河北莫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6家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75份,发票金额合计7311036.85元,税额合计1242876.27元,价税合计8553913.12元。
你单位2017年5月至9月取得上海专栖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骏盾实业有限公司、淮安资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沈阳越升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4份,认证抵扣发票74份,发票金额合计7287491.29元,认证抵扣进项税额合计1238873.52元,价税合计8526364.81元。
二、 处理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国税发〔1996〕210号文)的相关规定,对你单位2017年7月至间向广州市广惠通线缆有限公司、临清市东迈轴承有限公司、济南三动轴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临清市新嘉力轴承有限公司、青岛众汇机电有限公司、安阳市金铁贸易有限公司、河北莫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6家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75份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虚开金额7311036.85元,税额1242876.27元;对你单位2017年5月至9月从上游单位上海专栖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骏盾实业有限公司、淮安资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取得的7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虚开金额7287491.29元,税额1238873.52元。
你单位若对本处理决定有争议,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O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