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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送达公告2019年第237号
发布时间: 2019-08-05 空格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空格 字号:[ 大 ] [ 中 ] [ 小 ] 空格 打印本页文章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19年第23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决定对青岛恒富业纺织有限公司(91370214MA3CA97581)的《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二处〔2019〕90197号)予以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内容如下:

    我局于2019年7月7日至2019年7月26日对你单位2016年5月10日至2019年6月30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于2016年5月10日成立,经对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西流亭社区北1300米进行实地检查,该地址找不到你单位,多次电话联系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郭全德电话,电话提示为空号。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城阳区税务局证实你单位已于2018年5月20日走逃。 

    (二)你单位税务登记中行业明细为棉纺纱加工,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购进货物皮棉等不能生产成销售货物布、棉布。

    (三)你单位未报送《企业存款账户报告表》,经对你单位电子底账管理系统查询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银行账户新韩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城阳支行(账号700002018000)账户进行查询,你单位与上游企业南宫市宇光棉业有限公司、巴州宏图棉业有限公司、巴州万邦棉业有限公司、尉犁县豫鑫棉业有限公司4家单位之间资金往来,均为付款当天从“赵凤才、张霞、张小三” 个人账户转入的;未发现与上游企业其他4家上游企业有资金往来。与下游企业湖北泰和服饰有限公司、永嘉亮仔兔服饰有限公司、枣庄惠和服饰有限公司3家单位之间资金往来,均于收到资金当日转入“周和、陈代军、董增福、龙小中”个人账户,资金流向异常,大量存在同日、间隔时间较短、相同金额的资金进出现象,无正常企业的资金停留情况;未发现与下游其他11家企业有资金往来。

    (四)你单位2016年12月取得上游企业“巴州宏图棉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7份,金额2676021.17元,税额347882.83元,价税合计3023904.00元。国家税务总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稽查局已出具《已证实虚开证明单》,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单位2017年1月、2月取得上游企业“巴州万邦棉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6份,金额7411422.47元,税额963484.92元,价税合计8374907.39元。国家税务总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稽查局已出具《已证实虚开证明单》,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单位已处于走逃失联状态,税务登记信息不真实,经营地址为虚假地址,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与上下游企业存在资金流向异常情形。你单位上述行为都不符合正常企业经营行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六十八条:“以下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之规定,你单位没有实际经营业务发生。

    二、 处理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国税发〔1996〕210号文)的相关规定:对你单位2016年6月至2018年5月对外开具给保定市麦亚时纺织品制造有限公司、常熟市万达轴承机电供应站、河北成德纺织品制造有限公司、湖北泰和服饰有限公司、济南屹海服饰有限公司、青岛恒正纺织有限公司、青岛荣丰纺织品有限公司、容城县罗迪豪服饰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洛园纺织品有限公司、温州梅地亚服饰有限公司、温州市赛诺服饰有限公司、五莲恒艺家纺制品厂、永嘉亮仔兔服饰有限公司、枣庄惠和服饰有限公司14家单位14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虚开金额11009584.35元,虚开税额1865538.85元。

    对你单位2016年6月至2018年5月从上游单位高唐县德润棉业有限公司、高唐县国盛棉业有限公司、南宫市宇光棉业有限公司、巴州宏图棉业有限公司、巴州万邦棉业有限公司、尉犁县豫鑫棉业有限公司、南宫市鑫盈棉业有限公司、高唐县欣源棉业有限公司8家单位取得15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虚开金额14918067.72元,虚开税额1855796.78元。

    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95份,虚开金额25927652.07元,税额3721335.63元。

    你单位若同我局上述决定有争议,可自本决定书送达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O一九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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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送达公告2019年第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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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19年第23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决定对青岛恒富业纺织有限公司(91370214MA3CA97581)的《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二处〔2019〕90197号)予以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内容如下:

    我局于2019年7月7日至2019年7月26日对你单位2016年5月10日至2019年6月30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于2016年5月10日成立,经对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西流亭社区北1300米进行实地检查,该地址找不到你单位,多次电话联系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郭全德电话,电话提示为空号。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城阳区税务局证实你单位已于2018年5月20日走逃。 

    (二)你单位税务登记中行业明细为棉纺纱加工,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购进货物皮棉等不能生产成销售货物布、棉布。

    (三)你单位未报送《企业存款账户报告表》,经对你单位电子底账管理系统查询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银行账户新韩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城阳支行(账号700002018000)账户进行查询,你单位与上游企业南宫市宇光棉业有限公司、巴州宏图棉业有限公司、巴州万邦棉业有限公司、尉犁县豫鑫棉业有限公司4家单位之间资金往来,均为付款当天从“赵凤才、张霞、张小三” 个人账户转入的;未发现与上游企业其他4家上游企业有资金往来。与下游企业湖北泰和服饰有限公司、永嘉亮仔兔服饰有限公司、枣庄惠和服饰有限公司3家单位之间资金往来,均于收到资金当日转入“周和、陈代军、董增福、龙小中”个人账户,资金流向异常,大量存在同日、间隔时间较短、相同金额的资金进出现象,无正常企业的资金停留情况;未发现与下游其他11家企业有资金往来。

    (四)你单位2016年12月取得上游企业“巴州宏图棉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7份,金额2676021.17元,税额347882.83元,价税合计3023904.00元。国家税务总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稽查局已出具《已证实虚开证明单》,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单位2017年1月、2月取得上游企业“巴州万邦棉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6份,金额7411422.47元,税额963484.92元,价税合计8374907.39元。国家税务总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稽查局已出具《已证实虚开证明单》,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单位已处于走逃失联状态,税务登记信息不真实,经营地址为虚假地址,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与上下游企业存在资金流向异常情形。你单位上述行为都不符合正常企业经营行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六十八条:“以下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之规定,你单位没有实际经营业务发生。

    二、 处理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国税发〔1996〕210号文)的相关规定:对你单位2016年6月至2018年5月对外开具给保定市麦亚时纺织品制造有限公司、常熟市万达轴承机电供应站、河北成德纺织品制造有限公司、湖北泰和服饰有限公司、济南屹海服饰有限公司、青岛恒正纺织有限公司、青岛荣丰纺织品有限公司、容城县罗迪豪服饰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洛园纺织品有限公司、温州梅地亚服饰有限公司、温州市赛诺服饰有限公司、五莲恒艺家纺制品厂、永嘉亮仔兔服饰有限公司、枣庄惠和服饰有限公司14家单位14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虚开金额11009584.35元,虚开税额1865538.85元。

    对你单位2016年6月至2018年5月从上游单位高唐县德润棉业有限公司、高唐县国盛棉业有限公司、南宫市宇光棉业有限公司、巴州宏图棉业有限公司、巴州万邦棉业有限公司、尉犁县豫鑫棉业有限公司、南宫市鑫盈棉业有限公司、高唐县欣源棉业有限公司8家单位取得15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虚开金额14918067.72元,虚开税额1855796.78元。

    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95份,虚开金额25927652.07元,税额3721335.63元。

    你单位若同我局上述决定有争议,可自本决定书送达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O一九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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