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19年第22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决定对青岛中艺源泰商贸有限公司(91370213MA3DPYER3E)的《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二处〔2019〕90180号)予以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内容如下:
我局(所)于2019年5月26日至2019年7月17日对你(单位)2017年5月24日至2017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2017年5月成立,拨打法定代表人徐铭卿电话是空号,到注册地址青岛市李沧区九水东路265号甲-118号查找,也未找到你单位,2019年5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李沧区税务局出具《走逃(失联)企业失联证明》,你单位目前状态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银行账户报告表无你单位银行账户信息,通过电子底账系统,查询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显示的开户银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第一支行,账号38050101040050661,经查询,该行出具《查询存款账户情况说明》:“该账户所含网点代码系我支行代码,但查询不到该账户,查询青岛中艺源泰商贸有限公司,也未查询到该企业在我支行开设的其他账户”。
(3)你单位取得上海便巡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12份,金额1185608.05元,税额201553.34元,价税合计1387161.39元,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已于2019年4月4日开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明上述发票为虚开发票。
二、 处理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国税发〔1996〕210号文)的相关规定:对你单位从上游企业取得的7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7109801.91元,进项税额1208666.24元,价税合计8318468.15元;对外开具的7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7137005.54元,税额1213290.86元,价税合计8350296.4元。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2018年10月17日《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一处〔2018〕26号)已对上述情况作出处理决定,本次检查不再重复处理。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O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19年第22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决定对青岛中艺源泰商贸有限公司(91370213MA3DPYER3E)的《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二处〔2019〕90180号)予以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内容如下:
我局(所)于2019年5月26日至2019年7月17日对你(单位)2017年5月24日至2017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2017年5月成立,拨打法定代表人徐铭卿电话是空号,到注册地址青岛市李沧区九水东路265号甲-118号查找,也未找到你单位,2019年5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李沧区税务局出具《走逃(失联)企业失联证明》,你单位目前状态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银行账户报告表无你单位银行账户信息,通过电子底账系统,查询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显示的开户银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第一支行,账号38050101040050661,经查询,该行出具《查询存款账户情况说明》:“该账户所含网点代码系我支行代码,但查询不到该账户,查询青岛中艺源泰商贸有限公司,也未查询到该企业在我支行开设的其他账户”。
(3)你单位取得上海便巡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12份,金额1185608.05元,税额201553.34元,价税合计1387161.39元,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已于2019年4月4日开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明上述发票为虚开发票。
二、 处理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国税发〔1996〕210号文)的相关规定:对你单位从上游企业取得的7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7109801.91元,进项税额1208666.24元,价税合计8318468.15元;对外开具的7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7137005.54元,税额1213290.86元,价税合计8350296.4元。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2018年10月17日《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一处〔2018〕26号)已对上述情况作出处理决定,本次检查不再重复处理。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O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