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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送达公告2019年第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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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19年第131号

 
青岛德威斯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3MA3FCXAT2E;注册地址:青岛市李沧区虎山路68号-27): 
    我局自2019年2月14日起对你单位2017年8月1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我局检查组到你单位登记注册地址青岛市李沧区虎山路68号-27实地查找,没有找到你单位;拨打电话联系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及办税人员沈三宝手机,电话提示是空号;你单位登记电话已暂停服务。 
    (二)根据你单位《银行账户报告表》提供的账户信息,对你单位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对公账户(账号3715****651000001186)进行了查询,发现你单位与邹和增、钱巧温、张从玲等人的个人银行账户资金往来异常(其中,邹和增、钱巧温分别为青岛永吉达五金机电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构成关联关系)。 
    (1)你单位2017年8月23日支付给上游开票企业青岛金腾富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资金381594.28元,是邹和增通过个人账户转给你单位的;青岛金腾富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收到款项后,当天即直接或通过崔寿涛个人账户将资金全部转给邹和增个人账户。以上资金往来形成资金回流。 
    (2)你单位2017年8月28日支付给上游开票企业青岛王宏鑫建材有限公司的资金300000元,是邹和增通过个人账户转给你单位的;青岛王宏鑫建材有限公司收到款项后,当天即全部转给吴侦圆个人银行账户。 
    (3)你单位2017年8月29日至31日支付给上游开票企业青岛成鸿高运五金机电有限公司的资金1945890元,是邹和增通过个人账户转给你单位的;青岛成鸿高运五金机电有限公司在收到上述款项的当天即转给邹和增个人银行账户资金1940000元。以上资金往来形成资金回流。 
    (4)你单位2017年9月22日、25日转给上游开票企业青岛广秀艳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资金1543185.10元,是邹和增通过个人账户转给你单位的;青岛广秀艳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收到上述款项后,当天即转给钱巧温个人账户资金1543736.05元。以上资金往来形成资金回流。    
    以上4户开票企业已被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李沧区税务局认定为“非正常户”。 
    (5)你单位2017年8月25日收到下游受票企业高密市盛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转来的资金2305000元,是邹和增通过张丛玲个人账户转给该单位的;你单位在收到款项的8月25日、28日将资金全部转给邹和增。以上资金往来形成资金回流。 
    (6)你单位2017年9月15日收到下游受票企业青岛卓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转来资金516170元,在收到款项的当天转给邹和增个人账户资金300000元; 9月22日你单位转给邹和增个人账户资金209185.10元。 
    (7)你单位2017年10月20日收到下游受票企业青岛世纪瑞盛贸易有限公司转来的资金660000元,是邹和增通过个人账户转给该单位的;你单位在收到款项的当天全部转给钱巧温个人账户。以上资金往来形成资金回流。 
    (8)你单位2017年10月25日收到下游受票企业青岛凯特精工轴承有限公司转来资金316796元,你单位在收到款项的当天全部转给邹和增个人银行账户;邹和增在收到款项当天又全部转给青岛凯特精工轴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玉良个人银行账户。以上资金往来形成资金回流。 
    (三)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于2018年10月23日出具青税稽二处〔2018〕3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青岛成鸿高运五金机电有限公司2017年8月26日开具给你单位的1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金额1663153.83元,税额282736.17元。 
    (四)你单位税务登记信息不真实,经营地址为虚假地址,无实际生产能力;上游4家开票单位目前状态为非正常;资金往来异常,无正常交易资金停留的现象;已查实部分交易资金通过个人银行账户回流资金。上述行为都不属于正常企业经营行为。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六十八条:“以下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之规定,认定你单位无实际经营业务发生。 
    二、 处理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国税发〔1996〕210号文)的相关规定,对你单位2017年8月至10月取得青岛王宏鑫建材有限公司、青岛沈春飞五金机电有限公司、青岛金腾富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青岛华翔天盛五金配件有限公司、青岛广秀艳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青岛成鸿高运五金机电有限公司、费县亿英皓木制品加工厂7家单位开具的4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虚开金额4386969.17元,税额745784.91元;对你单位2017年8月至10月对外向青岛卓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青岛世纪瑞盛贸易有限公司、青岛凯特精工轴承有限公司、青岛兴盛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青岛华森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青岛瑞丰气体容器设备有限公司、青岛美高集团有限公司、青岛科吉特贸易有限公司、青岛金麟浩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青岛海泰电站设备有限公司、青岛国立源低温装备有限公司、青岛博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青岛邦和机械加工有限公司、青岛艾莱尔电器有限公司、青岛源泉矿泉水有限公司、青岛首和金海制药有限公司、青岛森泰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岛森奇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青岛路锐轨道交通新技术有限公司、高密市盛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26家单位开具8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虚开金额4487503.10元,税额762875.48元。 
    你单位合计虚开增值税发票128份,虚开金额8874472.27元,税额1508660.39元。 
    你单位若对本决定有异议,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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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19年第131号

 
青岛德威斯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3MA3FCXAT2E;注册地址:青岛市李沧区虎山路68号-27): 
    我局自2019年2月14日起对你单位2017年8月1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我局检查组到你单位登记注册地址青岛市李沧区虎山路68号-27实地查找,没有找到你单位;拨打电话联系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及办税人员沈三宝手机,电话提示是空号;你单位登记电话已暂停服务。 
    (二)根据你单位《银行账户报告表》提供的账户信息,对你单位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对公账户(账号3715****651000001186)进行了查询,发现你单位与邹和增、钱巧温、张从玲等人的个人银行账户资金往来异常(其中,邹和增、钱巧温分别为青岛永吉达五金机电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构成关联关系)。 
    (1)你单位2017年8月23日支付给上游开票企业青岛金腾富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资金381594.28元,是邹和增通过个人账户转给你单位的;青岛金腾富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收到款项后,当天即直接或通过崔寿涛个人账户将资金全部转给邹和增个人账户。以上资金往来形成资金回流。 
    (2)你单位2017年8月28日支付给上游开票企业青岛王宏鑫建材有限公司的资金300000元,是邹和增通过个人账户转给你单位的;青岛王宏鑫建材有限公司收到款项后,当天即全部转给吴侦圆个人银行账户。 
    (3)你单位2017年8月29日至31日支付给上游开票企业青岛成鸿高运五金机电有限公司的资金1945890元,是邹和增通过个人账户转给你单位的;青岛成鸿高运五金机电有限公司在收到上述款项的当天即转给邹和增个人银行账户资金1940000元。以上资金往来形成资金回流。 
    (4)你单位2017年9月22日、25日转给上游开票企业青岛广秀艳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资金1543185.10元,是邹和增通过个人账户转给你单位的;青岛广秀艳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收到上述款项后,当天即转给钱巧温个人账户资金1543736.05元。以上资金往来形成资金回流。    
    以上4户开票企业已被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李沧区税务局认定为“非正常户”。 
    (5)你单位2017年8月25日收到下游受票企业高密市盛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转来的资金2305000元,是邹和增通过张丛玲个人账户转给该单位的;你单位在收到款项的8月25日、28日将资金全部转给邹和增。以上资金往来形成资金回流。 
    (6)你单位2017年9月15日收到下游受票企业青岛卓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转来资金516170元,在收到款项的当天转给邹和增个人账户资金300000元; 9月22日你单位转给邹和增个人账户资金209185.10元。 
    (7)你单位2017年10月20日收到下游受票企业青岛世纪瑞盛贸易有限公司转来的资金660000元,是邹和增通过个人账户转给该单位的;你单位在收到款项的当天全部转给钱巧温个人账户。以上资金往来形成资金回流。 
    (8)你单位2017年10月25日收到下游受票企业青岛凯特精工轴承有限公司转来资金316796元,你单位在收到款项的当天全部转给邹和增个人银行账户;邹和增在收到款项当天又全部转给青岛凯特精工轴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玉良个人银行账户。以上资金往来形成资金回流。 
    (三)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于2018年10月23日出具青税稽二处〔2018〕3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青岛成鸿高运五金机电有限公司2017年8月26日开具给你单位的1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金额1663153.83元,税额282736.17元。 
    (四)你单位税务登记信息不真实,经营地址为虚假地址,无实际生产能力;上游4家开票单位目前状态为非正常;资金往来异常,无正常交易资金停留的现象;已查实部分交易资金通过个人银行账户回流资金。上述行为都不属于正常企业经营行为。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六十八条:“以下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之规定,认定你单位无实际经营业务发生。 
    二、 处理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国税发〔1996〕210号文)的相关规定,对你单位2017年8月至10月取得青岛王宏鑫建材有限公司、青岛沈春飞五金机电有限公司、青岛金腾富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青岛华翔天盛五金配件有限公司、青岛广秀艳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青岛成鸿高运五金机电有限公司、费县亿英皓木制品加工厂7家单位开具的4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虚开金额4386969.17元,税额745784.91元;对你单位2017年8月至10月对外向青岛卓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青岛世纪瑞盛贸易有限公司、青岛凯特精工轴承有限公司、青岛兴盛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青岛华森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青岛瑞丰气体容器设备有限公司、青岛美高集团有限公司、青岛科吉特贸易有限公司、青岛金麟浩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青岛海泰电站设备有限公司、青岛国立源低温装备有限公司、青岛博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青岛邦和机械加工有限公司、青岛艾莱尔电器有限公司、青岛源泉矿泉水有限公司、青岛首和金海制药有限公司、青岛森泰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岛森奇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青岛路锐轨道交通新技术有限公司、高密市盛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26家单位开具8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虚开金额4487503.10元,税额762875.48元。 
    你单位合计虚开增值税发票128份,虚开金额8874472.27元,税额1508660.39元。 
    你单位若对本决定有异议,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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