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19年第28号
青岛百隆长达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3MA3ELXRB1C)
我局(所)于2018年11月2日至2018年12月28日对你(单位)2017年10月9日至2018年9月30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成立于2017年9月,经对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青岛市李沧区虎山路36号2单元101户进行实地查找,没有找到你单位,为虚假地址。目前通过各种方式无法找到你单位实际控制人。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李沧区税务局证实你单位已于2018年10月31日走逃。
(二)你单位检查期间,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71份中有46份已被认定为失控票,涉及金额4296342.41 元,税额730378.11元,你单位上述已被认定为失控票的进项发票未作进项税额转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2018年2月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25份,发票合计金额2388709.38元,税额406080.62元,直接走逃失踪未进行纳税申报。
(三)经对你单位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九水东路第二分理处账户进行查询,未发现你单位与上游企业的资金往来,与下游企业青岛通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即墨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均在收到资金当天转入“丛锡兴”“王凯乐”“陈世先”个人账户,未发现你单位与其余下游企业有资金往来。
二、 处理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国税发〔1996〕210号文)的相关规定:你单位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对外虚开,对你单位2018年1月至2月对外向宁波市中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青岛冠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等10个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71份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虚开金额6713748.71元,虚开税额1141337.29元。对你单位2018年1月至2月取得杭州熙邮科技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71份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虚开金额6676424.14元,虚开税额1134992.08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19年第28号
青岛百隆长达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3MA3ELXRB1C)
我局(所)于2018年11月2日至2018年12月28日对你(单位)2017年10月9日至2018年9月30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成立于2017年9月,经对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青岛市李沧区虎山路36号2单元101户进行实地查找,没有找到你单位,为虚假地址。目前通过各种方式无法找到你单位实际控制人。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李沧区税务局证实你单位已于2018年10月31日走逃。
(二)你单位检查期间,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71份中有46份已被认定为失控票,涉及金额4296342.41 元,税额730378.11元,你单位上述已被认定为失控票的进项发票未作进项税额转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2018年2月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25份,发票合计金额2388709.38元,税额406080.62元,直接走逃失踪未进行纳税申报。
(三)经对你单位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九水东路第二分理处账户进行查询,未发现你单位与上游企业的资金往来,与下游企业青岛通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即墨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均在收到资金当天转入“丛锡兴”“王凯乐”“陈世先”个人账户,未发现你单位与其余下游企业有资金往来。
二、 处理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国税发〔1996〕210号文)的相关规定:你单位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对外虚开,对你单位2018年1月至2月对外向宁波市中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青岛冠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等10个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71份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虚开金额6713748.71元,虚开税额1141337.29元。对你单位2018年1月至2月取得杭州熙邮科技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71份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虚开金额6676424.14元,虚开税额1134992.08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