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19年第23号
青岛天安珀者密封材料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22MA3DTKGQ1B)
我局(所)于2018年11月7日至2019年1月8日对你(单位)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成立于2017年6月,经对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青岛市红岛经济区红岛街道宿流社区村委东500米进行实地查找,没有找到你单位。多次电话联系法定代表人徐启学,电话提示为空号。多次电话联系财务负责人兼办税人张忠军,电话提示为空号。固定电话未登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高新技术产业区税务局证实你单位已于2018年11月15日走逃。
(二)你单位为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部分背离,取得货物名称为“耐磨地坪材料(占比约50.72%)、圆钢、水泥、稳定碎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外开具货物名称为“铁精粉(占比约51.52%)、圆钢、水泥稳定碎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单位取得福州邦周新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2018年1月27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金额合计780864.64元,税额合计132746.99元,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稽查局已于2018年11月12日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根据银行账户报告表提供的账户信息,经对你单位对公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娄山支行(账号6684502068955158)进行查询,取得账户对账单明细,无交易记录。
二、 处理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国税发〔1996〕210号文)的相关规定,对你单位2018年1月-2月向任丘市盈东电力器材有限公司、赞皇县民志建材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宣化区博业广进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4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虚开金额4716293.16元,税额801769.84元。对你单位自2018年1月以来取得南平信趣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南平和悦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福州邦周新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开具的4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虚开金额4629728.05元,税额787053.65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19年第23号
青岛天安珀者密封材料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22MA3DTKGQ1B)
我局(所)于2018年11月7日至2019年1月8日对你(单位)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成立于2017年6月,经对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青岛市红岛经济区红岛街道宿流社区村委东500米进行实地查找,没有找到你单位。多次电话联系法定代表人徐启学,电话提示为空号。多次电话联系财务负责人兼办税人张忠军,电话提示为空号。固定电话未登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高新技术产业区税务局证实你单位已于2018年11月15日走逃。
(二)你单位为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部分背离,取得货物名称为“耐磨地坪材料(占比约50.72%)、圆钢、水泥、稳定碎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外开具货物名称为“铁精粉(占比约51.52%)、圆钢、水泥稳定碎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单位取得福州邦周新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2018年1月27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金额合计780864.64元,税额合计132746.99元,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稽查局已于2018年11月12日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根据银行账户报告表提供的账户信息,经对你单位对公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娄山支行(账号6684502068955158)进行查询,取得账户对账单明细,无交易记录。
二、 处理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国税发〔1996〕210号文)的相关规定,对你单位2018年1月-2月向任丘市盈东电力器材有限公司、赞皇县民志建材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宣化区博业广进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4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虚开金额4716293.16元,税额801769.84元。对你单位自2018年1月以来取得南平信趣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南平和悦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福州邦周新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开具的4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虚开金额4629728.05元,税额787053.65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