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19年第25号
青岛福亨兴金属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3MA3MT3B33F)
我局(所)于2018年11月15日至2018年12月27日对你(单位)2018年3月29日至2018年8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成立于2018年3月16日,经对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青岛市李沧区延川路116号2号楼3单元501户查找,未找到你单位,多次电话联系法定代表人袁小红,电话无法接通。根据调查情况,你单位无实际经营能力。2018年10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李沧区税务局出具走逃(失联)证明。
(二)你单位行业为建材批发,在无实际购进的情况下,2018年向莱芜市辰佛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货物品名为圆钢,金额2469437.58元,税额419804.42元,价税合计2889242元,只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的名义申报进项税额418132.00元,系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
(三)根据银行账户报告表信息,对你单位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崂山支行的账户37150198682700000752进行了查询,无收付款交易记录。
二、 处理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国税发〔1996〕210号文)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对你单位向下游单位莱芜市辰佛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25份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虚开金额2469437.58元、税额419804.42元。
你单位若同我局上述决定有争议,可自该决定书送达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19年第25号
青岛福亨兴金属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3MA3MT3B33F)
我局(所)于2018年11月15日至2018年12月27日对你(单位)2018年3月29日至2018年8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成立于2018年3月16日,经对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青岛市李沧区延川路116号2号楼3单元501户查找,未找到你单位,多次电话联系法定代表人袁小红,电话无法接通。根据调查情况,你单位无实际经营能力。2018年10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李沧区税务局出具走逃(失联)证明。
(二)你单位行业为建材批发,在无实际购进的情况下,2018年向莱芜市辰佛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货物品名为圆钢,金额2469437.58元,税额419804.42元,价税合计2889242元,只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的名义申报进项税额418132.00元,系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
(三)根据银行账户报告表信息,对你单位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崂山支行的账户37150198682700000752进行了查询,无收付款交易记录。
二、 处理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国税发〔1996〕210号文)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对你单位向下游单位莱芜市辰佛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25份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虚开金额2469437.58元、税额419804.42元。
你单位若同我局上述决定有争议,可自该决定书送达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