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18年第5号
青岛世立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913702205952731706):
我局对你单位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一处〔2018〕10号),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于2012年5月成立,经对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青岛保税区十四区汉城路2号楼西6726室进行实地检查,该地址无你单位办公,多次电话联系法定代表人王望娣,电话提示已停机。原青岛市保税区国家税务局证实你单位已于2018年4月27日走逃。
(二)你单位为商贸企业,在无实际购进的情况下,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50份,开具品名为“铁精粉、石灰粉”。该单位在2017年11月通过填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虚报进项税额849973.25元,进行虚假申报,之后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
(三)你单位报送的《企业存款账户报告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中查询到的对公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保税区支行账2017年11月13日更换法定代表人后,无购销业务的收支记录。
二、处理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国税发〔1996〕210号文)的相关规定:你单位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无货虚开,对你单位2017年11月对外向淄博章曦商贸有限公司、平山县同上商贸有限公司、平山县进优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3家公司开具的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金额4999842.95元,税额849973.25元。
你单位若同我局上述决定有争议,可自本决定书送达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18年第5号
青岛世立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913702205952731706):
我局对你单位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一处〔2018〕10号),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于2012年5月成立,经对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青岛保税区十四区汉城路2号楼西6726室进行实地检查,该地址无你单位办公,多次电话联系法定代表人王望娣,电话提示已停机。原青岛市保税区国家税务局证实你单位已于2018年4月27日走逃。
(二)你单位为商贸企业,在无实际购进的情况下,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50份,开具品名为“铁精粉、石灰粉”。该单位在2017年11月通过填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虚报进项税额849973.25元,进行虚假申报,之后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
(三)你单位报送的《企业存款账户报告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中查询到的对公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保税区支行账2017年11月13日更换法定代表人后,无购销业务的收支记录。
二、处理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国税发〔1996〕210号文)的相关规定:你单位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无货虚开,对你单位2017年11月对外向淄博章曦商贸有限公司、平山县同上商贸有限公司、平山县进优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3家公司开具的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金额4999842.95元,税额849973.25元。
你单位若同我局上述决定有争议,可自本决定书送达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