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18年第19号
青岛爱德嘉茂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2MA3EWBY9XT)
我局对你单位2017年11月23日至2018年1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一处〔2018〕15号),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于2017年11月成立,经对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63号数码科技中心2号楼603室进行实地检查,该地址无你单位办公,多次电话联系法定代表人石磊,电话提示为空号,原青岛市崂山国家税务局证实你单位已于2018年4月4日走逃。
(二)你单位为商贸企业,未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只在2017年11月通过填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虚报进项税额423939.25元,进行虚假申报;在无实际购进的情况下,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25份,开具品名为“煤”。
(三)你单位未报送《企业存款账户报告表》,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中查询到的华夏银行账户自开户起至今无业务往来。
(四)原日照市国家税务局已证实你单位下游受票企业日照妙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转为非正常,由于涉嫌虚开已于2018年3月27日移送日照市公安局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分局。
二、处理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国税发〔1996〕210号文)的相关规定:你单位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无货虚开,对你单位2017年11月、12月对外向日照妙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金额2493760.75元,税额423939.25元。
你单位若同我局上述决定有争议,可自本决定书送达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18年第19号
青岛爱德嘉茂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2MA3EWBY9XT)
我局对你单位2017年11月23日至2018年1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一处〔2018〕15号),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于2017年11月成立,经对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63号数码科技中心2号楼603室进行实地检查,该地址无你单位办公,多次电话联系法定代表人石磊,电话提示为空号,原青岛市崂山国家税务局证实你单位已于2018年4月4日走逃。
(二)你单位为商贸企业,未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只在2017年11月通过填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虚报进项税额423939.25元,进行虚假申报;在无实际购进的情况下,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25份,开具品名为“煤”。
(三)你单位未报送《企业存款账户报告表》,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中查询到的华夏银行账户自开户起至今无业务往来。
(四)原日照市国家税务局已证实你单位下游受票企业日照妙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转为非正常,由于涉嫌虚开已于2018年3月27日移送日照市公安局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分局。
二、处理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国税发〔1996〕210号文)的相关规定:你单位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无货虚开,对你单位2017年11月、12月对外向日照妙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金额2493760.75元,税额423939.25元。
你单位若同我局上述决定有争议,可自本决定书送达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