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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退费
发布时间: 2025-05-20 空格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空格 字号:[ 大 ] [ 中 ] [ 小 ] 空格 打印本页文章下载

【事项名称】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退费

【申请条件】

因城乡居民误缴费而产生的应退还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平稳有序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后征缴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180号)

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青岛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退费经办流程的通知》(青税发〔2024〕37号)第一、第二、第三、第四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社会保险费退费申请表》 2份  
2 身份证件原件(含电子身份证) 1份

查验后退回,身份证件类型包含居民身份证、社保卡、户口簿(仅适用于尚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少年儿童)、出生医学证明(仅适用于尚未落户的新生儿)、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台来往内地通行证、护照(仅适用于外籍在校学生)、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死亡证明或火化证(仅适用于参保人死亡)。

3 接收退费的银行卡或银行存折原件 1份 查验后退回
4 代办人身份证件、关系证明(如户口簿、委托书等)原件 1份 查验后退回,由代办人办理退费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件

【退费情形】

已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且未到费款所属待遇享受期,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退费:

1.放弃参加居民医疗保险;

2.已参加职工医疗保险;

3.因居民医疗参保信息错误需更正参保信息重新缴纳的;

4.参保人死亡的。

【不予受理退费申请情形】

1.退费年度为以往年度退费的;

2.退费年度已在待遇享受期;

3.退费年度缴费尚未到账的;

4.其他不应当受理退费申请的情形。

【受理渠道】

1.线上方式

可通过青岛市电子税务局线上申请退费,并按要求上传退费业务情形所需的附列资料。

2.现场办理

缴费人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窗口提交资料办理,也可到政务大厅税务联办窗口办理。

3.该事项未纳入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5个工作日

各区、市局办税服务厅办理时间,详见办税地图: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联系电话】

可拨打0532-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电话咨询。

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电话查询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办理流程】

符合退费条件的,参保人(或代办人)通过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参保人居民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退费,由税务部门受理退费申请并初核,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复核税务部门传递的退费申请,符合退费规定的,将款项退还缴费人。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经办人应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经办人提交的各项证明材料为扫描件或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盖章或签字。

3.税务部门对退费信息进行核实后,发送医保部门办理后续核实和退费。

【办理材料表单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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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退费
发布时间:
2025-05-20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事项名称】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退费

【申请条件】

因城乡居民误缴费而产生的应退还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平稳有序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后征缴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180号)

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青岛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退费经办流程的通知》(青税发〔2024〕37号)第一、第二、第三、第四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社会保险费退费申请表》 2份  
2 身份证件原件(含电子身份证) 1份

查验后退回,身份证件类型包含居民身份证、社保卡、户口簿(仅适用于尚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少年儿童)、出生医学证明(仅适用于尚未落户的新生儿)、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台来往内地通行证、护照(仅适用于外籍在校学生)、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死亡证明或火化证(仅适用于参保人死亡)。

3 接收退费的银行卡或银行存折原件 1份 查验后退回
4 代办人身份证件、关系证明(如户口簿、委托书等)原件 1份 查验后退回,由代办人办理退费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件

【退费情形】

已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且未到费款所属待遇享受期,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退费:

1.放弃参加居民医疗保险;

2.已参加职工医疗保险;

3.因居民医疗参保信息错误需更正参保信息重新缴纳的;

4.参保人死亡的。

【不予受理退费申请情形】

1.退费年度为以往年度退费的;

2.退费年度已在待遇享受期;

3.退费年度缴费尚未到账的;

4.其他不应当受理退费申请的情形。

【受理渠道】

1.线上方式

可通过青岛市电子税务局线上申请退费,并按要求上传退费业务情形所需的附列资料。

2.现场办理

缴费人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窗口提交资料办理,也可到政务大厅税务联办窗口办理。

3.该事项未纳入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5个工作日

各区、市局办税服务厅办理时间,详见办税地图: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联系电话】

可拨打0532-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电话咨询。

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电话查询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办理流程】

符合退费条件的,参保人(或代办人)通过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参保人居民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退费,由税务部门受理退费申请并初核,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复核税务部门传递的退费申请,符合退费规定的,将款项退还缴费人。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经办人应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经办人提交的各项证明材料为扫描件或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盖章或签字。

3.税务部门对退费信息进行核实后,发送医保部门办理后续核实和退费。

【办理材料表单下载】

社会保险费退费申请表(城乡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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