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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1—095 房地产交易申报
发布时间: 2023-06-16 空格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空格 字号:[ 大 ] [ 中 ] [ 小 ] 空格 打印本页文章下载

【事项名称】

房地产交易申报

【申请条件】

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填报《房地产交易纳税申报表》(转让方)、《房地产交易纳税申报表》(承受方)或《土地出让转让税费申报表》,向税务机关进行流转税、所得税、财产和行为税及相关规费等多项税(费)种的纳税申报。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办理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房地产交易纳税人(转让方) 《房地产交易纳税申报表》(转让方) 2份
房地产交易纳税人(承受方) 《房地产交易纳税申报表》(承受方) 2份
土地出让转让纳税人 《土地出让转让税费申报表》 2份

【办理地点】

1.可通过青岛市各区、市不动产交易中心、电子税务局(https://etax.qingdao.chinatax.gov.cn/portal/)办理。

办税服务厅查询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2.该事项可同城通办(同城通办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新建房屋转移登记(仅指能够提供购房发票的情形),存量房屋买卖转移登记(仅指土地增值税计算采用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加计扣除的情形),抵押权登记(不含部分土地及在建抵押权注销),预告登记,预告登记转本登记,换发登记等。)。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各区、市局办税服务厅办理时间,详见办税地图: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联系电话】

可拨打0532-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电话咨询。

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电话查询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办理流程】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含其它个人)发生二手房交易,在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完毕后,应向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申报其二手房交易销售额并扣减已缴税额。

5.房产交易申报中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产生规则为,当评估价大于等于成交价时,以评估价作为印花税计税依据,即与其他税种计税依据一致;当评估价小于成交价时,以成交价格(即合同所载价格)作为印花税计税依据。

6.纳税人申报房地产交易税费时,应进行房地产交易税源信息采集。

【办理材料表单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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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1—095 房地产交易申报
发布时间:
2023-06-16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事项名称】

房地产交易申报

【申请条件】

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填报《房地产交易纳税申报表》(转让方)、《房地产交易纳税申报表》(承受方)或《土地出让转让税费申报表》,向税务机关进行流转税、所得税、财产和行为税及相关规费等多项税(费)种的纳税申报。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办理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房地产交易纳税人(转让方) 《房地产交易纳税申报表》(转让方) 2份
房地产交易纳税人(承受方) 《房地产交易纳税申报表》(承受方) 2份
土地出让转让纳税人 《土地出让转让税费申报表》 2份

【办理地点】

1.可通过青岛市各区、市不动产交易中心、电子税务局(https://etax.qingdao.chinatax.gov.cn/portal/)办理。

办税服务厅查询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2.该事项可同城通办(同城通办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新建房屋转移登记(仅指能够提供购房发票的情形),存量房屋买卖转移登记(仅指土地增值税计算采用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加计扣除的情形),抵押权登记(不含部分土地及在建抵押权注销),预告登记,预告登记转本登记,换发登记等。)。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各区、市局办税服务厅办理时间,详见办税地图: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联系电话】

可拨打0532-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电话咨询。

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电话查询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办理流程】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含其它个人)发生二手房交易,在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完毕后,应向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申报其二手房交易销售额并扣减已缴税额。

5.房产交易申报中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产生规则为,当评估价大于等于成交价时,以评估价作为印花税计税依据,即与其他税种计税依据一致;当评估价小于成交价时,以成交价格(即合同所载价格)作为印花税计税依据。

6.纳税人申报房地产交易税费时,应进行房地产交易税源信息采集。

【办理材料表单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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