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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4—083 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申报
发布时间: 2023-06-16 空格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空格 字号:[ 大 ] [ 中 ] [ 小 ] 空格 打印本页文章下载

【事项名称】

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申报

【申请条件】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应填写《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并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第六条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第七条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四)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

第二条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计算问题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对于纳税人不能取得评估价格,无法提供(取得)购房发票,也无法查档调取发票信息,但是持有契税完税凭证的,可参照财税〔2006〕21 号文件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73 号)的处理方式,按契税完税凭证所载金额并从取得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办理材料】

1.查账征收的纳税人: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 2份
2 不动产权属资料、房产买卖合同· 1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查账征收的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纳税人适用)》 2份
核定征收的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纳税人核定征收适用)》 2份
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 《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 2份

【办理地点】

1.可通过青岛市各区、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https://etax.qingdao.chinatax.gov.cn/portal/)。

办税服务厅查询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2.该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不动产或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各区、市局办税服务厅办理时间,详见办税地图: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联系电话】

可拨打0532-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电话咨询。

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电话查询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办理流程】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青岛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7.房地产所在地,是指房地产的坐落地。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定期进行纳税申报,具体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情况确定。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及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

8.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

9.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在申报时,应办理“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

10.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识别号及该纳税人当期有效的税源明细信息自动生成《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

11.自2022 年7 月1 日起,土地增值税原备案类优惠政策,实行纳税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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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4—083 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申报
发布时间:
2023-06-16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事项名称】

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申报

【申请条件】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应填写《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并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第六条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第七条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四)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

第二条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计算问题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对于纳税人不能取得评估价格,无法提供(取得)购房发票,也无法查档调取发票信息,但是持有契税完税凭证的,可参照财税〔2006〕21 号文件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73 号)的处理方式,按契税完税凭证所载金额并从取得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办理材料】

1.查账征收的纳税人: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 2份
2 不动产权属资料、房产买卖合同· 1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查账征收的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纳税人适用)》 2份
核定征收的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纳税人核定征收适用)》 2份
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 《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 2份

【办理地点】

1.可通过青岛市各区、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https://etax.qingdao.chinatax.gov.cn/portal/)。

办税服务厅查询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2.该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不动产或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各区、市局办税服务厅办理时间,详见办税地图: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联系电话】

可拨打0532-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电话咨询。

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电话查询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办理流程】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青岛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7.房地产所在地,是指房地产的坐落地。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定期进行纳税申报,具体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情况确定。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及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

8.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

9.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在申报时,应办理“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

10.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识别号及该纳税人当期有效的税源明细信息自动生成《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

11.自2022 年7 月1 日起,土地增值税原备案类优惠政策,实行纳税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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